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民办社工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4﹞140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局委托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为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登记时间
2014年8月4日—9月30日。请通知有关社会工作者于2014年9月26日前提交纸质资料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审核,过期不再受理。
三、登记范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范围:通过2011年和2012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通过2013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时间另行通知。
(二)再次登记范围:2008年至2010年已成功在民政部登记系统进行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四、提交材料
(一)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社会工作者申请再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5.经广东省民政厅同意,再次登记的继续教育时间要求本次暂不执行。
五、登记流程
(一)社会工作者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gdsgdj.gov.cn)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包括上传个人照片、填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信息等多项内容,同时打印申请表,最后携带登记所需资料前往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进行办理。
(二)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对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系统上输入初审结果,把符合条件者的纸质版登记材料报送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登记中心,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回不予受理通知。
(三)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信息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出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并一同发回各地登记受理机构。
(四)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通知申请登记人领取登记证书或不予登记等相关通知。
六、注意事项
(一)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gdsgs.org/)“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省内申请登记人员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办理。
(二)请在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办公时间内提交资料,资料不全或缺失,将不予以受理;如快递提交,请致电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确认,若相关证件缺失,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将不予以受理。
(三)登记过程中若有相关疑问或问题,请联系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475767;
邮 箱:gzshegongxiehui@vip.126.com
地 址:广州市环市西路68号4楼405
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本通知有关疑问解答请点击:关于2014年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问题解答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4﹞140号)
广州市民政局
2014年8月1日